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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民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原告滑伟生、李瑞与被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顺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二初字第30号原告滑伟生,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长垣县。原告李瑞,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沈丘县。第三人河南省顺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魏庄镇工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滑伟生、李瑞诉被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顺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滑伟生、李瑞于2014年1月10日以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滑伟生、李瑞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伟生、李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60元,减半收取19280元,由原告滑伟生、李瑞负担。审 判 长  魏文联审 判 员  张国伟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申晓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