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青山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22
案件名称
关于郭缘君诉徐志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缘君,徐志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青山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郭缘君,女,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江腾福,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徐志彪,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关于郭缘君诉徐志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4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志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徐志彪向申请执行人郭缘君偿还欠款25,000元;2、被执行人徐志彪向申请执行人郭缘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3、被执行人徐志彪承担案件受理费1,195元,执行费293元。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志彪银行存款人民币26,488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永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妞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