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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某续与廖某盆、叶某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续,廖某盆,叶某强,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李某续,男,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036。委托代理人王远志,广东法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盆,男,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公民身份号码:×××5311。(到庭)被告叶某强,男,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公民身份号码:×××8019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张志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续诉被告廖某盆、叶某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续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廖某盆、叶某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续撤回对被告廖某盆、叶某强的起诉;二、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汤丽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小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