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明章贵与安徽兴农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章贵,安徽兴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0389号原告:明章贵。委托代理人:吴学军,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兴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舒阿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明章贵诉被告安徽兴农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章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章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明章贵负担。审判员 梁华贵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志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