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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保字第015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北京恒信智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宏泰圣鑫商贸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保字第01581号提交机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北京恒信智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大街269号。法定代表人葛宁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芦伟,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海潮,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宏泰圣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颖。申请人北京恒信智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宏泰圣鑫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仲裁案,申请人北京恒信智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对被申请人北京宏泰圣鑫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9497元或其他相等值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2013)二中民保字第11240号民事裁定准许了申请人北京恒信智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并于2013年7月11日,查封了担保人史慧荔、任少全共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房产,同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宏泰圣鑫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259497元。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来函称该案件已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裁决,同时向本院移送了申请人北京恒信智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经查,申请人北京恒信智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胜诉。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恒信智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史慧荔、任少全共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姜高华代理审判员  周祖继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