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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刑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武亚洲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亚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刑执字第00281号罪犯武亚洲,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作出(2008)石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亚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武亚洲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奖励多次及2012年下半年狱劳动能手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武亚洲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亚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勇代理审判员  任立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世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