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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刑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马某甲犯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刑二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农民。2013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2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罗检刑诉(2013)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马某甲确有逮捕必要,对其已作出逮捕决定,但其尚未被逮捕归案,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赵文湘人民陪审员  刘艳峰人民陪审员  孙永乐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密永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