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刑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马某甲犯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刑二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农民。2013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2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罗检刑诉(2013)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马某甲确有逮捕必要,对其已作出逮捕决定,但其尚未被逮捕归案,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赵文湘人民陪审员 刘艳峰人民陪审员 孙永乐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密永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