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钦民一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钦民一终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钦民一终字第1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书翰。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某诉被上诉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黄某于2014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且没有侵害社会公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双方按浦北县人民法院(2013)浦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黄某。审 判 长 李碧珊审 判 员 文其谦代理审判员 何燕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