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钦民一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钦民一终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钦民一终字第1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书翰。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某诉被上诉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黄某于2014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且没有侵害社会公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双方按浦北县人民法院(2013)浦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黄某。审 判 长  李碧珊审 判 员  文其谦代理审判员  何燕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