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汪宗闫与重庆施凯燃气动力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施凯燃气动力有限公司,汪宗闫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施凯燃气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88号23楼,组织机构代码70939339-0。法定代表人:郭晓冬,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宗闫。上诉人重庆施凯燃气动力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汪宗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597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施凯燃气动力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施凯燃气动力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施凯燃气动力有限公司上诉称,汪宗闫在起诉状称工作地点曾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无证据证明其在渝中区高九路工作,其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某号某楼,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作出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载明:重庆施凯燃气动力有限公司高九路CNG加气站,营业场所为重庆市渝中区高九路虎头岩车站旁。上诉人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的《关于解除汪宗闫通知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载明,汪宗闫在上诉人下属的高九路加气站工作。即汪宗闫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渝中区高九路加气站,属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蔡春贵代理审判员 潘小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艺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