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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商终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宋建峰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宋建峰,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钱玉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商终字第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晓东,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建峰,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伟,泰安高新兴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原审被告:钱玉生,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泰安宝龙国际社区项目部负责人。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岱岳区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岱商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晓东,被上诉人宋建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钱玉生经本院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0)岱商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兴文审 判 员  朱 峰代理审判员  刘 乐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