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文行审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文成县人民政府与刘仕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文成县人民政府,刘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温文行审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文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法定代表人王彩莲,县长。委托代理人陈锋,文××县人民武装部副部长。被执行人刘仕明,无业。申请执行人文成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01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政罚(2013)01号拒服兵役处罚决定确定的要求被执行人刘仕明履行罚款人民币4.6万元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朱勇独任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文成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04月27日作出文政罚(2013)01号拒服兵役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05月01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刘仕明于2013年05月16日前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4.6万元。2013年08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刘仕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行政决定一经作出并送达就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2013年04月27日作出的文政罚(2013)01号拒服兵役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 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怡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