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望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望民初字第53号原告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光林,董事长。被告徐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款3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