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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吴法覃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吴法覃民初字第15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容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