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7-13
案件名称
田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491号原告田某,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湖北省郧县人,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石某,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湖北省郧县人,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田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强代理审判员 徐卓威人民陪审员 李玉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