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睢民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陈翠侠与殷召红、仝苏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翠侠,殷召红,仝苏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2021号原告陈翠侠,女,1960年8月21日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殷召红,女,1968年6月生,汉族,农民,余项不详。被告仝苏太,男,1968年8月生,汉族,工人,余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翠侠与被告殷召红、仝苏太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翠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翠侠负担。审 判 长 李亚林人民陪审员 刘光俭人民陪审员 郭克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