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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睢民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陈翠侠与殷召红、仝苏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翠侠,殷召红,仝苏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2021号原告陈翠侠,女,1960年8月21日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殷召红,女,1968年6月生,汉族,农民,余项不详。被告仝苏太,男,1968年8月生,汉族,工人,余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翠侠与被告殷召红、仝苏太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翠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翠侠负担。审 判 长  李亚林人民陪审员  刘光俭人民陪审员  郭克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