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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立文诉被告XX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文,XX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二初字第16号原告孙立文,住双辽市。被告XX博,20岁,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文诉被告XX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文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立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彩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