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立文诉被告XX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文,XX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二初字第16号原告孙立文,住双辽市。被告XX博,20岁,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文诉被告XX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文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立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彩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