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杨某某持有、使用假币案一审刑事判书
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持有、使用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开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开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住福泉市。2013年8月8日因涉嫌犯持有、使用假币罪经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某,男,住福泉市。2013年8月8日因涉嫌犯持有、使用假币罪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开阳县看守所。开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3)第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志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其妻李某某,驾驶自己的一辆贵JA02**号五菱面包车携带142张面值100元的假币,从福泉市来到开阳县高寨乡,毛云乡等地,沿途在商店、小卖部使用其中11张分别购买了香烟、酸奶等物品,获利1000余元。同日,开阳县公安局民警在毛云乡街上将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抓获归案,并从其面包车上搜出面值一百元的假币131张。经中国人民银行开阳县支行鉴定,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的131张面值百元新版人民币和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过的1张百元面值新版人民币均系伪造的假币。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判处。在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其妻李某某,驾驶自己的一辆贵JA02**号五菱面包车携带142张面值100元的假币,从福泉市来到开阳县高寨乡,毛云乡等地,沿途在小卖部使用其中11张假币分别购买了香烟、酸奶等物品。同日,开阳县公安局民警在毛云乡街上将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抓获归案,并从其面包车上搜出面值一百元的假币131张。经中国人民银行开阳县支行鉴定,从被告人包车上搜出面值一百元的假币131张和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过的1张百元面值新版人民币均系伪造的假币。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违法所得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同时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2月10日生育男孩杨秀衡,其在哺乳期。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卢××、陈××、陈××、陶××、杨××、江××、杨××、杨××、袁××、邹××、刘××的报案笔录及陈述;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及没收收据;抓获经过;开阳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客观真实的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并使用,总面额为14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可能;(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4月7日止)。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贵JA02**号五菱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随案款272元发还被告人李某某。(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邓跃宽审判员 陈光亮审判员 左顺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