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标派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标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67号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客科韵路16号自编2栋1301房。法定代表人谢振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璟、符开桃。被告北京标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翠园西街6号五层。法定代表人刘东晖。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标派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朗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