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骆国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骆国杰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308号罪犯骆国杰,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1日作出(2010)三法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国杰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佛中法刑二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骆国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较多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骆国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2年2月获得表扬;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骆国杰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骆国杰予以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1月16日至2015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志锦审判员 文翠芳审判员 苏文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健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