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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法民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法民初字第00294号原告李某甲,男,194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乙,男,约44岁,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丙,男,约47岁,汉族,居民。被告李某丁,男,约49岁,汉族,居民。被告李某戊,男,约41岁,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宗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泓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