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南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尹吉仙与徐国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吉仙,徐国志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南初字第4号原告尹吉仙,女,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余维德,男,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余明达,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志,男,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徐国仙,女,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袁永华,男,汉族,遵义市人。原告尹吉仙与被告徐国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吉仙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