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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南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尹吉仙与徐国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吉仙,徐国志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南初字第4号原告尹吉仙,女,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余维德,男,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余明达,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志,男,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徐国仙,女,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袁永华,男,汉族,遵义市人。原告尹吉仙与被告徐国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吉仙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