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民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周金华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金华,刘怀远,刘存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民保字第33号申请人周金华,女,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怀远,男,1990年6月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存太,男,1956年出生,汉族。申请人周金华与被申请人刘怀远、刘存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刘怀远驾驶的、车主为被申请人刘存太的鲁DF67**号小型轿车一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怀远驾驶的、车主为被申请人刘存太的鲁DF67**号小型轿车一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