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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覃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覃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覃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覃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旭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