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蔚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蔚民初字第24号原告田某某,女,现住蔚县。被告杨某甲,男,住蔚县。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春天自由恋爱相识后并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3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年农历*月*日生育长子杨某乙,20**年农历*月**日生育次子杨某丙,现均随被告共同生活。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夫妻感情出现严重问题。原告于2013年5月28日回娘家居住,开始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隙,要求离婚。被告杨某甲辩称,原告陈述的认识时间、结婚时间、子女情况及分居时间均正确,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春天自由恋爱相识后并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3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年农历*月*日生育长子杨某乙,20**年农历*月**日生育次子杨某丙,现均随被告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分居时间较短,双方之间虽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之间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只要二人以后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夫妻关系还有和好的可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定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则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