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申华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申华物业有限公司,邓鸿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736号原告上海申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宝林。委托代理人李萍,女。被告邓鸿春,住上海闵行区龙柏四村***号***室。原告上海申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邓鸿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等合计人民币2,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以现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申华物业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申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龙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