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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省潜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流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潜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吴流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180号原告:安徽省潜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徐耀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占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吕孝胜,庐江县泥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流奔,男,1981年12月2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泥河镇。委托代理人:张春忙,女,住安徽省庐江县泥河镇夏院村老院组1号,系吴流奔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潜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流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就房款问题已协商解决,故原告安徽省潜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潜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对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潜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安徽省潜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童 中 兵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越(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