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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田民一初字第03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信兆碧与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兆碧,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田民一初字第03251号原告:信兆碧,男,195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冰,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江鸿方,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饶波,该医院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谢德明,该医院泌尿外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信兆碧诉被告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信兆碧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兆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信兆碧负担,本院依法准予免交。审 判 长  闫 军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人民陪审员  陈丽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