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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泸泸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刘安有申请执行李宗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有,李宗均,陈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泸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刘安有,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李宗均,男,汉族,住泸县云锦镇。被执行人陈光英,女,汉族,住泸县云锦镇。关于刘安有与李宗均、陈光英民间借款纠纷案件中,(2014)泸泸民初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宗均、陈光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光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泸县支行的存款104911.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