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安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周天秀与邹以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天秀,邹以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安民初字第77号原告周天秀,女,生于1951年1月6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糜明熙,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邹以碧,女,生于1964年2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余虹钢,男,生于1987年11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天秀诉被告邹以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天秀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天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天秀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杨忠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彦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