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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成县蜀味香家常菜馆、李小丽与成县泥功山森林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县蜀味香家常菜馆,李小丽,成县泥功山森林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7号原告成县蜀味香家常菜馆,业主李鸿儒。原告李小丽,女,汉族,46岁。被告成县泥功山森林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学祥,该公司负责人。上列原告成县蜀味香家常菜馆、李小丽诉被告成县泥功山森林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成县蜀味香家常菜馆、李小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成县蜀味香家常菜馆、李小丽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县蜀味香家常菜馆、李小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山军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