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向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竣清与被执行人殷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竣清,殷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法向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曹竣清,男,汉族,住衡南县。被执行人殷爱军,男,汉族,住衡南县泉溪镇石岭村松山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法向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殷爱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2014年1月10日之前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殷爱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殷爱军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银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军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