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罗调确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黄宝木与吴蔡意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4)罗调确字第24号申请人:黄宝木,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人:吴蔡意,女,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2013年11月17日18时00分许,申请人黄宝木驾驶闽AFT5**号两轮摩托车,由罗源县松山镇往罗源县城关方向行驶,路经罗源县凤山镇山水大酒店门口路段时,碰刮行人申请人吴蔡意,造成申请人吴蔡意受伤的交通事故,双方申请人就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在罗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吴蔡意医疗费2733.92元,由申请人黄宝木承担2327元。二、申请人黄宝木愿意承担申请人吴蔡意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计人民币1246元。三、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生效,赔偿款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今后任何一方不得再以此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或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申请人黄宝木与申请人吴蔡意双方对上述协议均无异议,便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对该协议进行确认。经审查,上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黄宝木与申请人吴蔡意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瑞镧二〇一四年一月一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丽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