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中民二初字第0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谢亚平与被告王木松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亚平,王木松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中民二初字第00024—3号原告:谢亚平,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刘涛,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木松,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钱广富,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旗保,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亚平与被告王木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亚平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木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亚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亚平撤回对被告王木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400元,由原告谢亚平负担。审 判 长 王 琼审 判 员 朱莉娟代理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鲁晨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