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德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普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德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东普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范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0740号原告北京德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和义东里二区六号。法定代表人刘艳林,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田田,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被告北京东普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里5号。法定代表人张保华。被告范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德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普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范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德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德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德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十八元,由原告北京德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冬冬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颖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