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即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珊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珊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529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区B区内北京万科城市花园。法定代表人毛大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狄立权,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王珊珊。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珊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学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