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执字第5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马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莉,滕春华,秦永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执字第5173号申请执行人马莉。被执行人滕春华。被执行人秦永灵。申请执行人马莉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公证处作出的(2013)徐铜证经内字第16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公证处作出的(2013)徐铜证经内字第16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公证处作出的(2013)徐铜证经内字第16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祁凤芹执行员 李 健执行员 杜长银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