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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执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昌秀、王昌云、张仁桃与被执行人繁昌县荻港镇庆大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秀,王昌云,张仁桃,繁昌县荻港镇庆大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004-1号申请执行人:王昌秀,女,住所地:繁昌县。申请执行人:王昌云,女,住所地:无为县。申请执行人:张仁桃,女,住所地:繁昌县。被执行人:繁昌县荻港镇庆大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昌秀、王昌云、张仁桃与被执行人繁昌县荻港镇庆大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庆大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庆大村民委员会在王世青名下的在中国农村商业银行存款人民币223195.00元(账号:10028579133310000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