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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树学与于清学、张亚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学,于清学,张亚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翁民初字第453号原告王树学,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王玉强,翁牛特旗桥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清学,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张亚茹,女,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学诉被告于清学、张亚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学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俊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