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树学与于清学、张亚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学,于清学,张亚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翁民初字第453号原告王树学,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王玉强,翁牛特旗桥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清学,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张亚茹,女,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学诉被告于清学、张亚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学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俊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