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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金商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起财与黄红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红莺,成起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商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红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起财。上诉人黄红莺为与被上诉人成起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商初字第2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黄红莺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红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商初字第280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