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谷小红破坏电力设备罪,谷小红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谷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708号罪犯谷小红,别名谷红新。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03)保刑初字第1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小红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2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本院于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二O一二年五月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九个月、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该犯刑期至2016年11月22日止。截止假释呈报之日,实际服刑十一年八个月,余刑二年十一个月。该犯不是累犯。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提请假释建议书,并于2013年1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检察员姚志、苑建国,河北省保定监狱干警王法光、李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谷小红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认为,罪犯谷小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狱内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罪犯假释案件意见表载明,同意对该犯呈报假释。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至呈报假释前,获狱级改造积极分子6次、计分考核记功奖励15次、计分考核表扬奖励4次、单项表扬2次。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奖励情况,有罪犯奖励审批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百分考核台账》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载明,对该犯适合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谷小红在犯罪中属从犯,案发后有立功表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狱内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该犯实际服刑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且经该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对该犯适合社区矫正并负责监管。故该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谷小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龚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