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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刑执减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张秋风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秋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兰刑执减字第87号罪犯张秋风,女,1968年6月29日,汉族,陕西省扶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30日作出(2010)金中刑初字第00000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秋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将罪犯张秋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张秋风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秋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秋风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审 判 员  张凤岐代理审判员  张海东二0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红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