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刑执减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宗艳丽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宗艳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兰刑执减字第98号罪犯宗艳丽,女,1967年9月25日,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9日作出(2004)甘刑一复字第000418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宗艳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0日将罪犯宗艳丽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29年3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27年12月10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宗艳丽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一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宗艳丽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宗艳丽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审 判 员 张凤岐代理审判员 张海东二0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红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