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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遂中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大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川大英尚口食品有限公司、张会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大英尚口食品有限公司,张会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遂中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大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何家斌,理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大英尚口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传六,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会淑(曾传六之妻),女,汉族。本院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3)遂中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大英尚口食品有限公司、张会淑未自觉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大英尚口食品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英县工业集中区蓬莱镇郪江东路东段大国用2010第02198号工业用地使用权11581.4平方米、大国用2010第02201号其他商服用地使用权5297.69平方米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大英尚口食品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英县工业集中区蓬莱镇郪江东路东段房屋面积4081.6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3100.3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大英房权证蓬莱字第2010020**号、第201002105号、第201002094号、201002101号、第201002103号、第2010020**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大国用2010第02200号、第02205号、第02202号、第02204号、第02203号、第02199号)予以查封。查封以上被执行人房产的期限为两年,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等,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伟(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