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王宜红与朱安国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宜红,朱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泗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王宜红,男,1960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安国,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宜红与被执行人朱安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泗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XX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