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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王宜红与朱安国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宜红,朱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泗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王宜红,男,1960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安国,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宜红与被执行人朱安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泗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XX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