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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民初字第4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刘辉与王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王存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亭民初字第4801号原告刘辉。委托代理人邵忠良(系刘辉舅舅)。被告王存。原告刘辉与被告王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建生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辉的委托代理人邵忠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存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辉诉称,2011年10月18日,借款人周洲向原告借款30万元,王存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2011年10月18日到2011年11月17日,逾期支付每日本金0.5%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周洲及被告催要,两人均未能还款。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王存立即偿还借款30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逾期利息。被告王存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8日,借款方(甲方)周洲与出借方(乙方)刘辉、担保方(保证人)王存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因资金周转向乙方借款,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用途周转,借款期限为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11年11月17日止。期满甲方应按时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逾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日本金0.5%的违约金以及赔偿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评估费、律师费、调查费等一切费用。担保方系全额连带担保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为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评估费、律师费、调查费)等全部债务和费用。本合同的担保条款具有独立性,主合同其他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担保条款的效力。本合同为不可撤销的。若有不可协商的争议,双方和担保方均同意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向亭湖区人民法院诉讼。”合同签订后,刘辉借给周洲3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洲及王存均未能按约还款。刘辉经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3年11月15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刘辉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亭民初字第48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王存所有的位于盐城市钱江方洲小区北区5、6幢5-601室住房。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及担保关系应受法律保护。㈠《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王存为借款人周洲向原告刘辉借款30万元提供保证并约定了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及担保期限,现借款人周洲借款后经原告刘辉催要未能还款,被告王存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因此,原告刘辉要求被告王存偿还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㈡关于原告刘辉主张利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逾期后按日本金0.5%支付违约金明显高于上述规定,现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存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辉借款30万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计算时间及标准:从2011年11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履行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317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5190元,由被告王存负担。(原告刘辉已预交此款,被告王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审判员  吕建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谷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