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刑执假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孟刘美假释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刘美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兰刑执假字第2号罪犯孟刘美,女,1975年1月2日,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景刑初字第00013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孟刘美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并处罚金6万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报送假释建议书,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二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刘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审 判 员 张凤岐代理审判员 张海东二0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红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