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庆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南充市顺庆区惠明化纤面料厂与四川省南充市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弘易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顺庆区惠明化纤面料厂,四川省南充市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弘易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庆民初字第46号原告南充市顺庆区惠明化纤面料厂,住所地顺庆区金台镇商业街。法定代表人赵会明,厂长。被告四川省南充市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119号。法定代表人蒲斌,经理。被告四川省南充市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弘易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铁昌路16号11幢1层2号。负责人姚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顺庆区惠明化纤面料厂诉被告四川省南充市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弘易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市顺庆区惠明化纤面料厂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顺庆区惠明化纤面料厂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顺庆区惠明化纤面料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充市顺庆区惠明化纤面料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伍春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