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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泰合隆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冰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合隆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徐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泰合隆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发,该公司经理。办公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水月寺大街22号,住所地青县南北大街路东。被告徐冰,男,汉族,1972年6月3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合隆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四年一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合隆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合隆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德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德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