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法民初字第08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重庆硕旭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硕旭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8221号原告:重庆硕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荣华光彩大厦C栋第二层14号,组织机构代码56347595-8。法定代表人:谢崇辉,经理。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福建大街建安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71160918-9。法定代表人:袁安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硕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硕旭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硕旭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硕旭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重庆硕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显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