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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一(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王惠芬与沈阿江申请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民一(民)特字第4号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嘉民一(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王惠芬。委托代理人沈雅明。申请人王惠芬申请宣告沈阿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惠芬称,被申请人沈阿江系申请人的丈夫,1993年8月8日被申请人在原居住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东大街XX弄X号家中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其后家属多次向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嘉城派出所报案。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至今杳无音讯,故申请宣告沈阿江死亡。经查,沈阿江,男,1920年2月11日生,汉族,原居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东大街XX弄X号,2003年6月家属将其户籍迁入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清河路XXX弄X号XXX室,系申请人王惠芬的丈夫。被申请人于1993年8月8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月11日发出寻找沈阿江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沈阿江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沈阿江因下落不明至今已逾四年,至今仍杳无音讯,现其妻子要求宣告其死亡的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沈阿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强祥人民陪审员  宗小时人民陪审员  陆秋如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春凯审 判 长  王强祥人民陪审员  陆秋如人民陪审员  宗小时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春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关注公众号“”